商標近似的審查是商標注冊和維權中的核心環節,判斷標準主要依據商標法及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相關規定。以下是標鴿知產小編關于商標近似審查的具體標準及考量因素。
一、基本原則
“混淆可能性”原則
以相關公眾(普通消費者)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,判斷是否容易導致商品/服務來源的混淆或誤認。
“整體比對+顯著部分比對”原則
既對比商標整體視覺效果,也關注其核心識別部分(如顯著文字、圖形)。
二、具體審查標準
1.文字商標近似
字形近似:
如“康師傅”與“康帥傅”、“雪碧”與“雷碧”(字形結構或部首偏旁高度相似)。
讀音相同或相近:
如“小米”與“曉米”、“農夫山泉”與“農夫山圓”(拼音或方言發音易混淆)。
含義相近或關聯:
如“長城”(葡萄酒)與“八達嶺”(均指向著名景點,易聯想)。
2.圖形商標近似
構圖要素相似:
如使用相同動物(豹子圖形)、幾何圖形(重疊圓環)或設計風格(極簡線條)。
整體視覺效果混淆:
即使細節不同,但遠觀或快速識別時難以區分(如顏色組合、輪廓相似)。
3.組合商標(文字+圖形)
顯著部分比對:
若文字部分相同(如“美的”),即使圖形不同,仍可能判定近似。
整體印象相似:
如“星巴克”文字+美人魚圖形與“星星克”+類似人魚圖形。
4.立體商標/顏色商標
形狀或顏色組合相似:
如可口可樂的弧形瓶與高度近似的瓶型設計。
三、影響近似判定的關鍵因素
商標的顯著性
獨創性強的商標(如“海爾”)保護范圍更廣,近似判定更嚴格。
通用名稱或描述性詞匯(如“鮮橙多”)顯著性弱,近似空間較大。
商品/服務的關聯性
相同或類似類別:如第25類(服裝)的“耐克”與“耐克王”易判近似。
跨類混淆:馳名商標可跨類保護(如“茅臺”酒與“茅臺”瓷磚可能構成近似)。
實際使用證據
若在先商標已大量使用并具有知名度,后申請商標即使局部差異仍可能被駁回。
消費者認知習慣
中文商標與外文翻譯(如“蘋果”與“Apple”在同一類別可能沖突)。
行業慣例(如化妝品類常用“柔”“雅”等字,審查更嚴格)。
四、排除近似的情形
即使部分要素相似,以下情況可能不判定近似:
含義或整體區別明顯:
“熊貓”(動物)與“功夫熊貓”(電影名稱)。
已形成市場區分:
如“新東方”(教育)與“新東方”(餐飲)長期共存,消費者可區分。
獲得同意書:
在先商標權利人出具同意書,允許近似商標注冊(需評估風險)。
五、法律依據與審查流程
商標法:
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相同/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應駁回申請。
審查流程:
商標局通過數據庫檢索比對,若發現近似商標會下發《駁回通知書》,申請人可15日內申請復審。
溫馨提示:商標近似判定具有較強主觀性,若被駁回可通過復審、訴訟等途徑爭取權利。實際案例需結合具體證據綜合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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